靠北清大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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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清450

#靠清441 同學你好,我是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本屆委員與議會法務祕書黃柏崴。性平事件按現行法律規範,涉有刑案部分屬於雙軌裁罰(行政+刑事),學校獲悉性平事件單位未能告知同學本案性質涉有刑事案件,為保全證據,應盡速向該管警察機關提出告訴一部,未確實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4 條,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實屬不當。

此一層面當由 @清華大學學生會( NTHUSA ) 向校方當責單位提出建議。在性平事件通報過程當中,促請性別平等委員會就可能涉有刑事案件部分,告知當事人其於刑事案件上得以保護的權益,以免罹於追訴時效(妨礙秘密屬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內向各管警察或檢察機關提起告訴),並將校方答覆部分以合理部分轉知學生。

相同性質的事件亦曾發生於旺宏館一樓女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王熙閩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分別於106年10月24日晚上、106年11月6日早上,竊錄兩位同學如廁時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照片各一張。經兩位同學報案後偵查,由警察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犯罪所得與作案工具。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4 條之規定,學校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如果校方作不到依據以往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作改善,至少應該提供學生校園危險地圖,讓學生在風險較高的區域時執行「上廁所」這種「高風險行為」時,能多加警惕。

此外,第五條另有規定,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雖然得以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但仍應檢視結果和相關紀錄公告之。惟遍查相關文字,並無法查到「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之檢視結果與相關紀錄,校方是否確實執行教育部頒布之準則,尚非無疑。如果有同學或學校方面能提供前述說明會的檢視結果與相關紀錄,還請在貼文下方提供給其他同學參考。

在運作上,性別平等委員會在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與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報告,並學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知兩個月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雖然這是一件鳥事,而且很高的機率學校會以各種理由明裡暗裡駁回你的訴求,但如果你真的沒有去申復,那作為校內最後的救濟途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也難以查明事實,並予以公允的處置。

另外,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沒有認為雙方當事人都是學生的情況下就可以豁免刑事裁罰。相反的,正是因為學生的身分,所以必須除了刑事犯罪裁罰部分以外,另外接受學校的行政裁罰,此一裁罰程序不受刑事告訴程序影響。如果在申請救濟的管道或形式上有任何不懂的地方,你可以加我好友、私訊我,或是以其他方式向 @清華大學學生會( NTHUSA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議會(https://www.facebook.com/nthusc) 聯繫,應該會有專責的人幫你。

最後,任何人提出告訴時,警察只能受理。至於罪證足不足,是否起訴與否的決定,屬於檢察官專管範圍。如果遇到極少數不肖警員,以各種推託阻撓之詞不願受理報案,建議你可以直接上網向當地警察局的督察室反應,依我個人的經驗,在資深長官關愛完派出所的員警後,定會竭盡所能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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