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的選罷法關於罷免的部分:
第十六條【罷免案之提出】
會長、議員或其他由選舉產生之人員,得由本會會員向學生議會提出罷免案
第十七條【提議人】
各罷免案之提出,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會長:會長罷免案之提出,應有當屆有效票總數十分之一會員提議
二、議員:議員罷免案之提出,應有該選區當屆有效票總數十分之一會員提議
三、其他人員:學生自治組織非為本會會長或議會議員者,其罷免案之提出應有該選區當屆有效票總數十分之一會員提議
上述人員之罷免案,不得於其就任未滿兩個月內提出
第十八條【罷免提議之要式、要件】
一、罷免案提議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1. 罷免理由
2. 提議人之姓名、系級、學號及簽名
3. 提議領銜人及其聯絡方式
4. 提出日期
二、罷免案表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
第二十條【提議人之查對及連署】
一、議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三日內交付選委會
二、選委會應於收到罷免案提議三日內,查對其提議人
三、前項查對後如合於規定,應通知提議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領取名冊後十日內完成連署
第二十一條【連署人數】
罷免案連署人數,依下列各款規定人數為之:
一、會長:會長罷免案,應有當屆有效票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上之連署
二、議員:議員罷免案,應有該選區當屆有效票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上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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