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北清大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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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清919

辛丑梅竹諮議員李昱辰 關於棒球正式賽爭議之個人聲明

我是清大科管大三的李昱辰,身為昨(3/2)日梅竹諮議會棒球正式賽延賽的提案人。我認為應讓所有兩校同學了解事情始末。

事實摘要:
1. 因為棒球項目「兩校」大專盃決賽賽程皆與梅竹賽相撞,我提出「棒球正式賽延賽之動議」,延至大專盃比完再打。經過諮議會討論(諮議會組成為兩校各5名代表),兩輪表決結果皆為平票。會議主席,也就是陽交大(辛丑年主辦方)張玉佩學務長裁示否決此一提案。
2. 而後,清大諮議委員提出「暫停今年棒球項目正式賽一次,但不影響之後依舊為梅竹正式賽資格」。兩輪表決結果皆為平票。陽交大張學務長不予裁示。

以下按照昨日諮議會上有討論的議題分類,並區分為「會議中討論內容」和「我的個人回覆」

A臨時延賽是否違反梅竹規定?
會議中討論內容:
陽交棒球隊代表表示:希望遵守梅竹賽之規定,按原本日期出賽。陽交諮議員也提出:若不按照1月簽訂的競賽規程,是不尊重梅竹法規的行為。
以下回覆:
按照《梅竹諮議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四條第三項,諮議的職責包含梅竹爭議之仲裁。我們不應以日期接近為理由,規避諮議員應仲裁的責任。而諮議會若做出延賽的仲裁結果,也是於法有據,絕非違反梅竹法規。

B為什麼這麼晚才提議延賽?
會議中討論內容:
陽交諮議多次提出:競賽規則在11/12簽訂,現在才說延賽為時已晚。
以下回覆:
簽訂規則時尚不知梅竹賽會與大專盃撞期,過去10年也從未有撞期之紀錄,撞期顯為當下不可預見之情事。清大棒球隊代表也說明:「清大因握有大專盃種子權,在1/27才得知會與大專盃撞期。」得知撞期後,經過兩校球隊、籌委會之溝通,清大也曾致電大專盃詢問改期之可能,仍未有可解決撞期問題之結果,因此在諮議會上提請裁決。
11月簽訂競賽規則時的客觀事實與昨日顯有不同,昨日提議延賽並非沒有正當性,而是為了兩校球隊利益著想所提出。

C為什麼要提議延賽?

會議中討論內容:
陽交諮議提出:球員按照賽程準備比賽需花費許多時間和努力,不應任意變更賽程。
以下回覆:
陽交諮議以上論述並沒錯,我也相當認同。然而不只延賽會對球員造成困擾,撞賽亦然。我提出延賽是因為考量到延賽與撞賽兩者的利弊。清大棒球隊代表亦說明:「延賽雖會造成困擾,但就好像下雨也會造成延賽一樣,延賽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比撞賽小」。延賽對球隊產生之不利益並非重大,且並非完全不可預期。然而撞賽造成選手無法把一年的辛苦訓練完整發揮於兩大賽事上,且如前述,乃屬不可預期之事項。衡量過後,按照比例原則,我才提出延賽這項動議,然而陽交諮議並未正面回覆與討論延賽帶來的利弊,只是不斷提出A.B點之主張模糊焦點。

清大諮議們按往年經驗,深知僅憑「情理」不足以使陽交的同學更改意見,所以也向公正第三方單位諮詢建議:
1.致電詢問「大專體總-棒球承辦人馬先生」,馬先生說:「競賽規定沒有提及比賽撞期,如果撞期,會依照賽事等級做調整。如撞期會優先一、奧運。二、國際大學運動會。馬先生並建議可以延期,建議延到3/14(因為3/13可以休息)。」
2.向「眾勤法律事務所」諮詢法律專業意見,眾勤法律事務所說明摘錄如下:「經查,兩校於109年11月12日簽署協議書時,大專聯賽賽程尚未公布且確定……又該賽程安排非兩校所得預見,亦不可歸責於兩校……是以,就前述情形尚應有民法第227條之2適用餘地。……故基於前述理由,為避免大專聯賽賽程安排對辛丑梅竹棒球賽造成影響,若予以延賽尚屬合理且適當。」
清大諮議提出以上兩點,並不是為了提告或爭取法律權利,以強制力要求延賽。而是明確告知陽交諮議,延賽是在此情形下,於法有據最適當的選擇。然而會議中並未聽到陽交諮議對民法227-2條表達意見,罔視第三方單位提出的專業意見。

梅竹諮議員乃由兩校學生會提名,學生議會同意。理應向各自學校之學生負責。昨日提出的兩項動議皆為仔細考量兩校球隊、師生之利益後所做出的提議。
兩校遲早都會遇到與大專盃賽事撞期的問題,今年不只是清大球隊撞期,陽交大球隊也撞期了。適逢如此巧合且公平的時刻,若陽交諮議們都不能為了球隊的利益接受延期,你們的主張到底為何?
想請問陽交大劉子齊諮議、梁家語諮議、王冠奇諮議、楊沁潔諮議、蔡澍遴諮議,你們是為了誰的利益而投下反對票?你們昨日在討論時可曾提過,否決提案能帶給兩校球隊、師生什麼樣的好處?並沒有。你們能否公開告知貴校師生,你們投票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我雖然不滿張學務長之裁決,但絕對予以尊重。這篇文章並不是想改變現狀,而是想讓兩校同學瞭解關於棒球賽爭議的始末,我相信兩校同學至少應有知道事情經過的權利。當然,我的論述帶有主觀意見,不論你是否認同,都歡迎一同討論,我會盡力回覆每一篇留言。

辛丑梅竹諮議員 李昱辰3/4 14時筆
(以上聲明僅代表個人立場。清大5位諮議員依法各自獨立行使職權,聲明不代表全體諮議立場,更不代表籌備委員會或任意校隊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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